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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关于进口设备处置问题  (http://bbs.anyicw.com/bbs/dispbbs.asp?boardid=10&id=23545)

--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8/13 15:27:28
--  [原创]关于进口设备处置问题
企业收到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进口设备,使用期满(已过监管期)可否自行处置,若可自行处置,会涉及哪些税务处理?

--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8/13 15: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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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5年监管期就可自己处理。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点
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贵公司应视是否属于以前已纳入扩大试点范围及所按上述第(二)或(三)点要求。根据贵公司情况,应适用第(二)情况,即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