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安易免费财务软件交流论坛 (http://bbs.anyicw.com/bbs/index.asp) -- 财务专业知识交流 (http://bbs.anyicw.com/bbs/list.asp?boardid=10) ---- 新增值税细则大约有八大变化(zhuan) (http://bbs.anyicw.com/bbs/dispbbs.asp?boardid=10&id=19133) |
-- 作者:森林神仙 -- 发布时间:2009/3/4 19:19:04 -- 新增值税细则大约有八大变化(zhuan) 一、征税范围 (一) 、混合销售 新细则: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细则:第五条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变化:未分别核算的,原来由国税机关确定改为国税与地税机关联合确定。 |
-- 作者:森林神仙 -- 发布时间:2009/3/4 19:19:25 -- (一) 兼营行为 新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原细则: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变化:未分别核算的,原来统一征收增值税改为分别核定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 |
-- 作者:森林神仙 -- 发布时间:2009/3/4 19:19:47 -- 一、 征收方式 (一)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新细则第二十八条: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2、 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原细则:第二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变化:工业企业销售额由100万元降为50万元;商企销售额由180万元降为100万元。 |
-- 作者:森林神仙 -- 发布时间:2009/3/4 19:20:06 -- (一) 征收率 新条例: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原条例: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其它文件中商企为4%。 变化:征收率由6%(4%)统一降为3%。 |
-- 作者:森林神仙 -- 发布时间:2009/3/4 19:20:31 --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新增)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新增)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 作者:森林神仙 -- 发布时间:2009/3/4 19:21:03 -- 四、 计税依据 (一) 、销项税额 1、价外费用: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新增)滞纳金、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 作者:森林神仙 -- 发布时间:2009/3/4 19:21:21 -- 四、 计税依据 (一) 、销项税额 1、价外费用: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新增)滞纳金、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 作者:森林神仙 -- 发布时间:2009/3/4 19:21:42 -- (一) 进项税额 1、基本规定:增值税转型后,购进固定资产(设备等动产)可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相应的进项不可抵扣。 2、特殊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设备同时用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时的处理,转出进项的公式为: 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 作者:森林神仙 -- 发布时间:2009/3/4 19:22:04 -- 四、 纳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
-- 作者:森林神仙 -- 发布时间:2009/3/4 19:22:42 -- 四、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已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的固定资产(动产类),外售时按售价与适用税率征税。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注意:已使用过的未抵扣增值税销项的固定资产,售价低于原值不再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