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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3  (http://bbs.anyicw.com/bbs/dispbbs.asp?boardid=10&id=15403)

--  作者:guicpa
--  发布时间:2008/8/14 16:07:53
--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3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